案情概述:
陳先生與杜女士2000年登記結婚,陳先生是上海人,而杜女士是臺灣人。當初兩人的結婚登記手續是在上海辦理的。2003年起雙方感情開始出現問題,此后杜女士回臺灣居住至今。2005年 杜女士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陳先生離婚。臺灣法院受理后,通過海基會向在上海的陳先生發來起訴狀以及開庭傳票,陳先生沒有赴臺 應訴,而是寫了一份同意離婚的意見書寄交臺灣法院。此后不久,臺灣法院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將判決書等相關文書同樣通過海基會送交陳先生。
現在陳先生想要再結婚,但是民政部門的人告訴他,他現在的登記檔案還是已婚而非離異,也就是說,現在他與胡某的婚姻關系在內地還是有效的,并未解除。后來,陳先生咨詢過專業人士之后才明白,臺灣地區的判決書必須經過內地法院的認可,才可以在內地發生效力。所以陳先生向上海某中級法院提起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判決之訴。
法院要求陳先生向法院提交該判決書在臺灣已經生效的證明,但是陳先生現在無法取得這樣的證明,他認為從法院的判決書簽發日期、上訴期、以及他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可以確認現在已經過了上訴期,那么判決書就已經生效了。但是法院告訴他無法保證對方在臺灣沒有上訴,如果對方在臺灣上訴,那么這份判決書也還是沒有生效的。所以陳先生必須提供臺灣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后來陳先生與臺灣法院聯系,讓其出具了生效證明書,有了這份證明書,國內法院對該判決書予以認可。
大陸法院審理結果:
2006年3月,上海法院作出裁定: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判決書予以認可。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使用:
隨著上海的進一步開放和經濟的飛速增長,這個現代化大都市正日漸成為臺商投資的首選。具相關資料統計,截至到2005年,臺灣前百強財團中有五十多家在上海投資;六十多家臺灣上市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百六十多個投資項目。到2005年10月底,臺商在滬的投資總額達80億美元… …
伴隨著密切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多的臺灣人來到上海生活、工作,也有相當一部分人選擇了在上海成家立業。自然地,涉臺婚姻的數量也日漸增多。但是,由于兩地分居、文化背景不同、風俗習慣差異等原因,涉臺離婚的案件也呈現出上升趨勢。其中有不少是像本案這樣臺灣一方當事人在臺灣當地法院起訴,法院做出了準予離婚 的判決的。但是臺灣地區當地法院的離婚判決并不當然地在內地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經過內地法院的認可,臺灣地區的離婚判決才可能在內地擁有法律效力。而如 何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的離婚判決就成為困擾當事人的一個難題。就這一問題下面將一一闡述。
一、當事人應向哪個法院提交申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內地一方當事人要申請認可臺灣地區離婚判決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這一規定包含了法院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兩個問題。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認可的地域管轄規定便于當事人訴訟和有利于執行,同時關于級別管轄,規定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基層法院不能受理此類申請。對管轄的問題,當事人要有初步的認識。
二、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證據
通常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認可之前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和證據:
(一)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
3、請求和理由;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書一般采用固定的格式和結構,范文可以在我站婚姻律師網www.iamlawyer.com法律文書欄目中下載。
(二)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經證明無誤的判決書副本或者相應的證明文件。此外當事人還應向法院提交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據。生效證明需要當事人與做出判決的臺灣法院聯系,法院會出具該證明,并通過海基會寄交國內法院或當事人
(三)內地一方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通常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傳票)以及判決書都是通過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傳送的,因此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會的書函。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告未經合法傳喚而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不承認和認可此類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法院做出的判決。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內地申請人一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如果申請人為臺灣一方當事人,那么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法院接受申請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后依法予以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會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同時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后,會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會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
(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認為臺灣地區判決書并未違反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通常會予以認可,從而賦予臺灣地區法院判決書在內地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
(一)、時效的限制。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后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的撤回。在人民法院受理認可申請后,作出裁定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請。
(三)、申請認可臺灣地區判決之訴與內地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在內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沖突的處理。
1、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當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則法院會不受理當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實訴訟。
2、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予以受理。
3、對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臺灣地區相關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如果申請符合認可條件,法院會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反之,則恢復訴訟。
關于國外法院判決書的申請承認程序,同上面的要求大同小異,讀者可以參照上面的闡述,再結合自己的案情,向法院提出承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