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勞動糾葛案不時產生,這也從一定程度上標明在我國了勞動者的消費者維權觀念愈來愈強。為了更好地防止用人公司濫用權利,危害勞動者權益,國度專此制定了有關法律法規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那用人勞動合同糾葛案賠償是什么呢?
關于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新法規定對普通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已經沒有十二年年限的限制,只是對于工資收入高于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有了一個數量和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七條:關于勞動合同法朔及力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涉及勞動合同法實行以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是要受到十二年期限的限制的。
以上我們能夠看出,法律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國度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證也越來越多。假如用人單位違背了勞動法相關法律的話,會對勞動者作出補償,主要是經濟方面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