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前,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試用期應納入勞動合同范圍,統一簽訂勞動合同,而非正規化后簽訂的正規合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讓我們從我的角度來看看吧!
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轉正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不簽轉正合同算轉正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