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免責辭退員工: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不僅僅只是勞動者適應勞動崗位和接觸單位的文化、規章制度的期間,同樣也是用人單位用于觀察勞動者是否也能適用該崗位的期間,指試用期內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該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也就是說勞動者需要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而且是嚴重違反,例如泄露商業秘密給單位帶來損失等等,且單位的規章制度須是勞動者熟知的且是合法有效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法犯罪,繼續留在用人單位會給單位造成不良的影響,單位當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即勞動者違反單位規定,身兼數職,且對于個人的工作造成影響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5、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可以請求該撤銷該合同或者是該合同無效,同理,因欺詐脅迫等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認為該合同無效。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本項規定需要是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的過錯或者失職給單位帶來巨大損失的,單位當然可以辭退勞動者,并可向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